新准则和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作法。 不论是新会计准则、新企业财务通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