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供电企业行业特点,制定本评估指标体系。第二条 供电企业纳税评估原则上按年度开展。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工作安排对供电企业开展评估,并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和内容选择确定评估指标。第三条 供电企业纳税评估的环节、程序和评估处理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营业务范围、财务核算形式、纳税方式、所属全资企业、分支机构情况,被投资企业和持股比例情况及对内一套机构对外两块牌子等。(二)生产经营信息企业销售电力以及其他产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等情况;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等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情况。(三)财务管理信息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处理办法等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流动比率、资本结构、周转比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