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儿童社会工作第一节 儿童社会工作概述一、儿童的概念与界定(1)儿童的概念一般意义上指未成年的人类。在有的国家将人在性成熟以前均称为儿童。儿童概念的表述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多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儿童概念的内涵演化包括:a.儿童是人的生命中一个特定阶段;b.儿童是作为人生的初始期而受到关注的;c.儿童是人特别需要保护和关爱的阶段。(2)儿童的界定生理年龄无论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18岁,还是我国所使用的14岁标准,这些对儿童界定的方法,均是以其生理上生命存续的时间为依据来辨识儿童的身份。心智年龄在特殊因素的作用下,心智年龄和生理年龄会产生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虽然在公共政策等层面很难体现,但其决定了服务对象的实际状态,对社会工作者的实务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3)儿童的特点生理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