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小型非金属矿山采矿权出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非金属采矿权出让活动,完善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出让小型非金属采矿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小型非金属采矿权,应当服从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拟出让的采矿权无权属纠纷或争议。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县级国土资源局(含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种、权限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上级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