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管理部门的高层次实务型管理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公共管理硕士培养方案、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共管理硕士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艰苦创业;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与文化素养,遵纪守法;具有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工作精力。公共管理硕士应掌握宽广的现代管理知识和必要的理论基础,了解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新发展;有较强的管理和经营决策能力。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三条 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1、掌握宽广的现代管理知识和必要的理论基础,了解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新发展;2、具有较强的管理和经营决策能力,具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第四条 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