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应决策承办单位之邀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