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第二章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四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2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第六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供水企业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