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的本位、性质看其权益结构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社会本位;法益;国家经济权力;社会公共经济权利内容提要: 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益、法权结构不同于民法和其他部门法,决定了其法律规范的性质和法律调整功能明显地不同于其他法律。就经济法的法权关系而言,在经济法中除了必须由国家代表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体现为国家经济权力外,国家难以代表或无暇顾及的那部分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必须上升为社会公共经济权利,只有这样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才能充分实现,从而使其成为平衡和协调多种利益之间冲突的价值尺度和调节器。法律本位决定着法益目标,在法律本位及其目标的基础上,安排法律所保护各种利益的位阶,从而形成法益结构。由于法律本位及其目标不同形成不同的法益结构,致使法律部门的性质和法权形态以及构造均存在很大的差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和公、私法兼容性既不同公法,也区别于私法,这不仅表现在其权益结构方面,也凸显于其对私法行为的干预和矫正功能方面。一、法律本位与法益结构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与存在的。在社会利益体系中,总体而言存在着两大类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