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奢侈品征税的有关问题:一、 奢侈品的界定、特征、性质亚当斯密认为除了必需品之外的物品都是奢侈品。在他看来,是否属于必需品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生存所必需,这是物质意义上之必需;二是社会意义或精神意义上之必需,必需品是指那些不合习俗就有失体面的东西。胡怡建在税收学中指出:“奢侈品是指一定历史时期普通公众无力消费的,而只有一小部分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和劳务”。肖璐,向凯雄(2006)1指出某些社会学教授认为,“奢侈”的定义总是相对的,既取决于产品的生产模式是否大众化、批量化,也取决于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张慧芬(2010)2指出奢侈品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卖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一种文化及其代表的品位和内涵,而消费者消费奢侈品更多的是为了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物质享受被放到了次要的位置。郭磊,蔡灵芝(2006)3指出奢侈品是人们消费结构中最高级别的消费品,具有以下特征: 它是资源稀缺之物,可能无替代品,即使有替代品,但是同类产品中的高档或顶级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