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二三、有条件的责任竞合侵权行为责任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契约责任为债务人不履行契约上义务而生之责任。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即发生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王泽鉴先生还列举并分析了在买卖、赠与、租赁、雇佣、运送等形态中的责任竞合。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想竞合就竞合,想不竞合就不竞合。竞合受到法律条款的限制,受到合同签订、履行环境的限制。竞合也不能存在任何一类合同、任何环节之中。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是侵权责任之诉;在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案件中,适用的一般也是侵权责任之诉;有不少学者认为,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案件中,按侵权责任处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无疑这是对的,但又是不全面的。因为,第一,这类案件所形成的关系在以前是不完备的,甚至是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现成的书面依据可循;第二,关于赔偿的方式和范围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需要通过诉讼进行完善;第三,即使有书面的规定,或者有内部的类似规定,往往对受害者是不利的,不便于保护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