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发展之路探析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80年代初开始创立的,它们的出现,弥补了当时律师数量少、服务难以覆盖全面的不足,满足了农村组织和城区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经过90年代的整顿、撤消、合并,再到本世纪初的脱钩改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的“事业单位”,实行与乡镇司法所“政事合一”、“合属办公”演变成了“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合伙制法律中介服务机构。而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实体。这样的法律服务实体在过去的年代里曾经发挥了它的应有作用,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年代是有其生存的空间的,也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了一些法律服务。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的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等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促进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然而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的城区基层法律服务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现行的国家法律体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