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除无效合同而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作者:敖宇波 周爽发布时间:2014-07-23 16:34:55打印字号:大|中|小分享到:0【案情】2009年5月7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与杨军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杨军,并约定了工程质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同年11月20日,天字公司又与杨军签订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约定:因天字公司原因,双方解除承包协议,天字公司赔偿杨军61万元。此后天字公司支付了杨军50万元。2012年10月,杨军诉至法院要求天字公司支付剩余的11万元。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字公司因自身原因致承包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因此而签订的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退场赔偿协议,天字公司还应支付给杨军11万元,故判决支持杨军的诉讼请求。天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承包协议因杨军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双方解除无效协议而达成的赔偿协议也应无效,应驳回杨军诉讼请求。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