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认定重庆一中院判决上嘉公司诉陈敏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者不辞而别,应推定其单方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属于违法解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案情陈敏于2009年到重庆上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嘉公司)上班。2009年7月29日,上嘉公司制作了考勤管理制度,载明:旷工达三天以上(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2009年10月1日,上嘉公司颁布的重庆上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七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陈敏2010年1月工资表载明:应出勤26天、实出勤13.5天。2010年2月初起,陈敏就没有在上嘉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2010年12月30日,陈敏以上嘉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上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定:驳回陈敏的请求。裁判重庆市江北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