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及财产的认定和执行 对于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及程序作了规定,当然由于该规定为征求意见稿,并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效力。但我们可以依据上述征求意见稿为骨架来设立如何在执行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以解决执行实践中所存在的大量类似问题。与夫妻财产相关的其他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的两个解释。如果被执行人为夫妻二人,则可以直接执行夫妻的财产,而不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情形比较简单,所以在此不再论述。当生效依据上记载的义务人仅仅是夫妻一方时,执行中就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该债务虽然在生效法律文书中仅仅为夫妻一方负担,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时,是否可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