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 案情介绍:2000年3月12日,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以40万元的价款购买其开发的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11号房屋(以下称:本案房屋)。2006年4月15日,宋某、周某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宋某将本案房屋以57万元卖予周某。合同签订后,周某向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二人共同到开发公司将宋某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的买方变更成周某。2006年5月23日,周某办理了本案房屋的产权登记。2007年3月22日,姚某自称宋某的丈夫,持山西某镇政府开具的结婚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宋某转让本案房屋未经其同意,请求法院判决2006年4月15日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无效、要求周某返还本案房屋。 案件焦点:一、姚某是否为宋某的丈夫,是否为适格原告? 原告姚某认为:虽然结婚证丢失,但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存续。而且第一被告宋某对这一事实并不予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