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有实证官不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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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再审申请书呈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审申请人):向玉娟,女,汉,1976年生.贵州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城关镇东大街三桥南路26-6号,小学教师,电话.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二审、三审代理人)胡艳,女、汉,1977年生,贵州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城关镇东大街三桥南路26-7号,小学校长,仗权势,几审都作被告代理人,是【(2012)安市民终字第408号登记争议房给胡】,则申请追为第一被申请人。电话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申请人)龙本洪,男,苗,1972年生,贵州锦屏人,胡艳丈夫,住址同上,建筑包工头,仗钱势,电话.第三人唐维平,男,汉,1978生,贵州镇宁自治县人,住址不清,小学教师,是龙本洪申请作第三人的(第19页),应由龙本洪联系。再审申请人向玉娟2001年参加马厂中学合伙建房,依据协议,经集资和按揭贷款方式,取得镇宁城关私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一套,遭受二被申请人胡艳、龙本洪夫妻霸占,曾经历(2012)镇民初字第451号及(2012)安市民终字第408号违法判决、经安顺市检察院报请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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