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中透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温毅斌摘要:司法实务界对合同法122条有一个错误的理解:原告选择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诉讼权利就是原告在起诉时有向法院选择合同纠纷案由或侵权纠纷案由的义务和责任。而学术界对合同法122条的理解却没有与司法实务很好地结合起来。而且长期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没有进行很好的梳理。为此,笔者从实际案例分析入手,试图全面分析和阐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及其竞合的法律本质及其法律适用。案情:A单位开设了一个游乐园,园内设有各种游乐项目,承包给个人经营。旅游消费者在游乐园入口处购买入园券进入游乐园后,再按照自己的喜好另外向承包者购票参加具体的游乐项目。园内有一个水库,其管理和使用权属于B单位。A与B遂联合在水库上开设了一个水上游艇项目,并发包给C某承包经营,向C收取管理费和承包费。而游乐园没有法人营业执照,A、B属于事业单位,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A单位的经营范围中包括旅游,但没有领取游乐园和水上游艇等游乐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某甲到游乐园游玩,其向游乐园购票处购买入园券进入游乐园后,又购买了游艇券登上了游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