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章笔记 新旧公司法比较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