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兔养殖规章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模种兔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模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规模化种兔养殖场管理制度。一、规模化种兔养殖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治种兔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二、规模化种兔养殖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三、从事种兔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四、种兔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一)种兔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