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工作指引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1.1自然死亡 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1.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 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相关不明确的参考保险公司)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2.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2.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2.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2.4三、确定继承人3.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3.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核对身份根据以下方法:A户籍证明、身份证B出生证明C无法确定取得联系人是否为继承人:a. 保险箱中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