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陈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杨佩芳、高万泉物业管理权性质之研究一文(以下称“物文”。见2002年4月18日人民法院报),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阻止顾姓业主安放大浴缸”(以下称“浴缸案”)一案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物业公司有权阻止顾姓业主安放大浴缸,物业公司有权阻止的法律根据是物业公司拥有物业管理权,并且进一步指出物业管理权是一种限制物权。“物文”认为物业公司有权阻止顾姓业主安放浴缸,此结论当无疑义,但是,该文认为物业管理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限制物权,却是一个大有疑问的判断。一、物业管理权不是权利而是权限在“浴缸案”中,当我们得出物业公司有权阻止顾姓业主安放浴缸的结论时,一定在先认定了物业公司“有权”的法律基础。在“物文”的作者看来,物业公司“有权”之性质,或是有权力,或是有权利,在否定了物业管理权属于公权力之后,物业管理权属于民事权利就是顺理成章的结论了。但是,如果我们全面分析了物业管理权的行使依据和行使效果之后,就会发现在公权力和民事权利之间认定物业管理权的性质归属,是以一个不周延的分类标准来划分物业管理权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