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董军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