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购要约立法及国际比较目前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淑征求意见稿)是我国对收购要约进行系统规范的专门法规对以往立法有许多突破和创新同时也有不足之处2002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通过专门的法规试图对收购要约进行系统的规范可以预见该办法实施之后要约收购将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本文通过对收购要约立法的国际比较讨论了管理办法对以往立法的突破之处、与国际立法实践相比的创新之处以及略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收购要约人与受要约人1.关于外国人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收购要约主体资格虽没有明文限制但我国目前对外国人开放的证券市场相当有限外国人只能投资我国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这些股份的发行比例一般被控制在公司总股本的50以内使得外国人不太可能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从实际上限制了外国人的要约人资格此外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指出“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