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在全县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和引导作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市委贯彻意见的需要,是推进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为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和整体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荣誉。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职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