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湘政发20059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个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重点。第四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第二章守信和失信的界定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第六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 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