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4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海波2014年12月9日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执法、工商、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