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 信息来源:会计网校 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