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及经营协议书甲方:平昌县城镇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学毅住址: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南一巷24号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为加快平昌县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营运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采取BOT模式,即建设、营运和移交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及运作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江口镇三房村罐子山沟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埋填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成总投资约4400万元人民币,占地约140亩,总库容约120万立方米,日处理150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并实行市场化营运管理。乙方将垃圾处理设计覆盖范围内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按设计处理程序进行卫生埋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