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民拆迁安置房无效(2010-08-23 08:32:05) 转载标签: 房产法律房屋转让转让合同赵斯张山分类: 杂谈 随着市区房屋价格的走高,越来越多的人把投资及安家置业投向了市郊农民拆迁安置房。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合同双方较容易产生纠纷。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农民拆迁安置房纠纷,对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原告张山(化名)向法院诉称,2007年11月初,其与赵斯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斯将其所有的南长区某苑A号501室房屋一套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山。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支付了38万元。后发现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原告方将房屋返还给被告方,同时被告方返还原告方人民币3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赵斯(化名)辩称,原告方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已经明知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尚未领取产权证,即使领取产权证,产权人也归赵斯,故原告所述付款后发现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事实不符;房屋转让合同是在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