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为规范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一、关于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一)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房),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不愿意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积不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二)征收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按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