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 颁布时间:2007-3-29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