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作出规范。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审批一定要遵循“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依法合规、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只有健康稳健运行的农村信用社才能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保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能够达到现代良好银行的标准,防止出现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推广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条件:(1)不良贷款率(含抵债资产)低于15%(2)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及预警指标体系规定的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达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