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船舶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船舶行业从事科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维修)、检验、检测、船舶及相关钢结构、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