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街道、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邗江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问责范围第四条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区创建工作的;(二)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三)在全国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