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市长:宋希斌2013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