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防止外疫的传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工作机制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在秀英港、新港、美兰机场、粤海铁路南港、凤凰机场、三亚港、洋浦港、清澜港、八所港等主要港口、机场、火车站设立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第二条 检查站应当在相应口岸设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建设检查和消毒场地,配备检疫、监督和消毒等设施设备。检查站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导向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从指定通道进入,接受监督检查。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检查站的主管机构、设站依据、执法依据及职责、执法程序和内容、收费标准和处罚依据、上岗人员情况以及报检电话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按照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秀英港、美兰机场、粤海铁路南港、凤凰机场等作为引入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指定口岸和专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