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黔南州卫生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组织州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二)托儿所、幼儿园;(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