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