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