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类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以下称本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收回之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信贷管理工作。它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贷款跟踪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贡款形态的变化分析,达到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清收、化解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管理部、直属支行、营业部(以下称各分支机构)在总部授权范围内和经总部审批发放的贷款管理。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负有对权限范围内自行审理发放的贷款和报经总部审批发放的贷款的管理责任。第五条 贷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与部门合作的管理制度,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1、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负现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收集借款人各种经营管理信息,分析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在本行存款变化情况;登录贷款台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按要求起草借款人贷后检查分析报告,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