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促进地方税减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其减免税管理均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地方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本规程第二章列举了地方税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减免事项和权限,凡未列举到的,请各地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报请省局后处理,列举的项目被新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