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8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