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规章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开支结算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现金储备和保管(一) 为维护财经纪律,除公司财务部及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科允许设立库存现金外,其他所有部门均不得存放滞留现金、自设小金库。(二)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鉴于我公司远离市区,存取现金不便等实际情况,可大于限额存储。最高额控制在20000元以内,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各部门借款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三) 大额存取款项,必须由财务部同保卫人员一起,以确保安全。第三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一) 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无需银行转帐结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二) 下列开支不受2000元限限制:工资、奖金、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抚恤金、丧葬补助、救济费、业务提成以及与个人之间的劳务费、运输费、运输费、其他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