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税务资格认定管理业务概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主管国税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资格认定的业务。申请税收优惠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第004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