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发挥其合理引导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到期目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我社购入票据持票人持有的已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未到期票据,从而为持票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或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我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坚持真实贸易背景原则。 第四条 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