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资法规20095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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