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有效和及时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省级和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鼓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共享药品不良反应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