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在思想、学习、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学生准确理解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稳定专业思想,制定自己的学习和能力培养计划以及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我院本科生培养质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学院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引导和激励学生创新的有效途径。二 导师聘任办法第三条 凡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和获得硕士学位以上(包括硕士学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系列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导师工作。入选的导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强烈的责任心。2.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3.熟悉学院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三 导师的职责第四条 导师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