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用地适建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二、建筑容量控制(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工业、仓库项目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按照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旧城改造区域规划执行。(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