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4-9杨柱)第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一、计税依据:1、 应税所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 注意减除的顺序,免税所得减除在先,扣除和弥补亏损减除在后,表明免税所得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与旧法不同。例: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 (1)50;(2)90 前年度亏损 35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35-15=0(15单位免税,5单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规定100-20-50-30=0(2)原规定1009010=0 新规定1002090=-103、 不征税收入:新创设的概念,指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4、 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特别规定除外(条例第九条 ) 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 权责发生制正确理解: 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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